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佩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佩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