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 賴俊嘉 律師、 李明潔 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佩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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