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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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順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597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7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一八零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順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予以簽結(114年度偵字第597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776號),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字第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而本案施用毒品部分,因均係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聲請人遂予簽結,亦有該案之簽呈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結晶1包(驗餘淨重0.180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扣押筆錄、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4至28、48頁),足認扣案之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係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述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其上而無法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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