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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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施奕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施奕安於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尚未成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故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請提出債務人施奕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