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00號原告 林庭郁 訴訟代理人 趙君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騰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2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之財產或非財產損害,而原告起訴請求關於車號000-0000號機車車損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69,500元,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乃係對人傷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非屬同一請求權源,應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車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車損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