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269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王璿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參元,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12/17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2162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84521元共計新臺幣11668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