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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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06號原告 李菁榕 被告 劉怡伶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