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18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1804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8年6月5日108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7月5日以108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於108年7月22日具狀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補正裁定提出「異議」狀,惟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況補正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異議,於法亦有未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