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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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4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伍曉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伍曉柔於民國94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9萬元及申貸570萬元之總借款額度後分別借款
200萬、340萬元、30萬元,訂立「借款約定書」2紙、「增補條款契約書」1紙,約定利率為年息、分別依中華郵政
(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及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機動計算,按月繳納本、息,並約定兩人以上為共同借款人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約定就債務人得以存款帳戶動用上開570萬元借款額度之金額,額度期間以一年為期,屆期除立約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同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另該額度動用款項之利率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加3%,機動計算,按月計付。
㈢詎料債務人對上開借款分別自96年4月22日、96年5月22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嗣經執行拍賣擔保品等部分受償後,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尚欠債權本金2,283,188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更名函文影本,借款約定書,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往來明細,歷史利率查詢,受償明細附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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