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吳昊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吳昊俽於民國104年09月08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
幣15萬元整,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5.2%機動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05月08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05,158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53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昊俽│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6年│年息6.27%│││105158││5月8日起│6月7日止││││元│├──────┼──────┼───────┤││││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7年│年息7.524%│││││6月8日起│3月7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27%│││││3月8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