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致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致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3月在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02年5月16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3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1月5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5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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