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68號聲請人 顏思婷 相對人 顏貽材
主文准對失蹤人顏貽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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