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建宏 代理人 陳夢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曾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請說明何時提出協商?協商是否成立及履約情形?並提出協商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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