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 高勝成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東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008,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許政賢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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