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立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2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湯立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偽造署押壹枚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偽造署押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偽造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湯立安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00年7月14日下午4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313公里700公尺處(臺南市白河區轄),因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為員警 李宗展 攔查當場告發。湯立安因無駕駛執照,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背誦其堂哥 湯易 錩之姓名年籍予員警李宗展製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Z00000000號),並冒用 湯易錩 之名義,在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簽章欄中,偽造湯易錩之簽名,表示湯易錩收受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再交還予員警李宗展收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湯易錩及取締交通違規之正確性。 嗣湯易錩 接到前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申訴並未於通知單上所指之時間駕車至違規地點,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00年8月19日下午1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與育才街口違規停車,為員警陳國華當場告發。湯立安因無駕駛執照,又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背誦湯易錩之姓名年籍予員警製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編號GH0000000號),並冒用湯易錩之名義,在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簽章欄中,偽造湯易錩之簽名,表示湯易錩收受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再交還予員警陳國華收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湯易錩及取締交通違規之正確性。嗣湯易錩接到前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申訴並未於通知單上所指之時間駕車至違規地點,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湯立安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湯易錩之指述。
㈢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錄影翻拍照片。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2罪願受科刑範圍各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偽造之署押各1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偽造之署押2枚均沒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附表┌──┬─────────────────┬─────────┐│編號│偽造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數量│├──┼─────────────────┼─────────┤│一│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偽造湯易錩署押壹枚│││理事件通知單(編號Z00000000號)││├──┼─────────────────┼─────────┤│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偽造湯易錩署押壹枚│││理事件通知單(編號GH0000000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