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念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居住房屋係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父親目前安養狀況(係自宅或養護中心安養、安養機構名稱、每月安養費用等事項)
二、聲請人家庭(含父母)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父母親 呂文翰呂郭阿媛 是否曾受領退休金(含榮民身份之半年俸)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及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應提出父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每月支付扶養費共計15,000元予雙親之相關事證。
四、依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1,231,290元,銀行方面僅二筆,金額非鉅,協商時銀行要求每月要求還款金額僅3,445元,請說明不願接受該清償方案之原因為何?(如因尚有資產公司之債權,請說明資產公司要求之還款款條件為何)
五、依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之多數債權人均為資產公司,請說明提起本件聲請前是否曾與全體資產公司進行個別債務協商債程序?如有,請說明協商內容及結果;如無,亦請自行與各資產公司協商,於一個月內陳報本院協商結果,俾便本件聲請之參考。
六、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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