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志文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凌晨0時30分許,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揮拳毆打 鄒蘇玉子 臉部,鄒蘇玉子不堪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挫傷腫脹併顏面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鄒蘇玉子不甘受害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王志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鄒蘇玉子告訴被告王志文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4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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