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岱蓉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804、8805、880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1595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岱蓉約自民國100年2月中旬起,有睡眠障礙、情緒焦慮等環境適應障礙,嗣因不滿告訴人即臺南市新化區農會在其原位於臺南市○○區○○街○○號住處隔壁即同街18號房屋設置大型冷藏櫃作為冷藏倉庫用,以致冷藏櫃運作噪音及進出車輛噪音干擾其睡眠與居家安寧,竟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102年10月17日21時許,在上址冷藏倉庫外牆,以噴漆噴寫「低頻噪音賴皮清德仇是係 安那 害百姓臺南人日不安寧日不能入眠滾滾回台北啦...呸呸呸...」,而毀壞該外牆之外觀;又於103年1月16日3時40分許,因不滿車輛進出倉庫之噪音而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至上址冷藏庫門前,持鐵鎚敲打告訴人之保全系統致碎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另於103年1月27日22時22分許,再因噪音問題,又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持噴漆在上址倉庫牆面噴寫「 賴清德 無能,低頻噪音」,而毀壞該外牆之外觀,並均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於本院調查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見簡字卷第16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本件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