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58號聲請人 吳榮美 非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相對人 呂子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呂榮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榮美」。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詹雅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