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204號債權人 陳致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淙郁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雖以債務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出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三聯式統一發票所載,其契約當事人應係第三人台灣佳通輪胎研發有限公司佑浤國際有限公司,核與債權人及債務人個人均屬無涉,且其亦未提出上開貨款債權業經債權讓與及債務承擔之相關證明文件,故自不得僅據此即得主張債務人應對其負清償責任。從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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