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2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經強制住院於成大醫院,因聲請人深夜睡不著,騎室內腳踏車運動2小時以上,突然口渴狂灌水,又沒有進食,才導致頭暈快要暈倒,但沒有暈倒,還撐著住腳。至於對家人攻擊是莫須有之指控,是不小心揮手揮擊的,也沒有對家人攻擊之案件過。家裡3名幼兒需要照顧,上有公婆,下有3名女兒要保護,都是聲請人照顧,麻煩讓聲請人返家照顧,怕吐奶的小孩危險,聲請人會按時吃藥,也會常回成大拿藥,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云云。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依書面資料顯示,過度飲水且攻擊家人,具有傷害他人及自己之行為,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符合同法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於107年12月31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經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審查決定許可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30日衛部心字第1080003462號函檢送之相關文件影本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該院以108年1月31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080001745號函覆:「個案為38歲女性,診斷為躁鬱症,躁期狀態,於107年12月31日因奇特思想(思考飛躍)、怪異行為(增加目的性取向行為、精神運動性激躁、衝動),並有自傷(過度運動、過度飲水導致低血鈉)及傷人行為(因躁症症狀情緒易怒、衝動控制差、有推父母、打先生等行為,家中並有三名兒童可能有受傷之虞)。因症狀嚴重需全日住院治療,但病患不願住院,故申請強制住院。其情緒及精神症狀於Olanzapine20mg/dayandDepakine1250mg/day治療下,其情緒及精神症狀略有進步。然於108年1月25日個案仍有話多、思考飛躍、精神運動性激躁、衝動等情形,病識感差,對於藥物較難配合服藥,仍有自傷傷人之虞,並且仍拒絕住院,考量家中三名兒童照護安全,故於108年1月25日判斷個案仍有強制住院之需求。未來仍需進一步密切評估」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