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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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0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世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9所為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9,誤載扣案之金額為4,520元,實則扣案金額為4,620元,此與應沒收之數額無影響,為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件(原判決附表編號19)原記載應更正3.現金5,700元(未發還,扣案4,520元)3.現金5,700元(未發還,扣案4,620元)犯罪所得新臺幣6,585元(扣案4,520元)犯罪所得新臺幣6,585元(扣案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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