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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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上訴人 鄭王燕芳 被上訴人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16,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2,082元(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