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3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美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100年12月8日止累計80,264元正未給付,其中38,170元為消費款;38,49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美麗於95年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2月8日止累計29,695元未給付,(其中14,785元為本金,14,910元為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8,170元│100年12月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14,785元│100年12月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2││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