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TRUNGKIEN(中文名:黎中監)
LUUVIETTHANG(中文名: 劉日勝 )PHAMHUUVIET(中文名: 范友越 )
LEDINHVU(中文名: 黎庭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TRUNGKIEN(中文名:黎中監)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被告LUUVIETTHANG(中文名:
劉日勝)、PHAMHUUVIET(中文名:范友越)、LEDINHVU(中文名:黎庭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29號、第530號、第531號及第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送驗淨重合計56.714
3公克;驗餘合計淨重56.2885公克,聲請書就此誤載應予更正),經送檢驗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復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上開刑法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是依現行刑法,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僅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對其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時,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即無所附麗,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此時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黎中監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6月17日12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年6月17日21時4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被告劉日勝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年6月17日17時25分許為警查獲前之某時許,在同上址內,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被告范友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年6月17日12時許,在同上址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被告黎庭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6月17日12時許,在同上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其 等因另案,為警於同年6月17日17時25分許,在上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炘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送驗淨重合計:56.7143公克、驗餘合計淨重:56.2885公克),復經警分別徵得其等同意,於同日21時40分許、20時55分許、21時20分許及20時許採集其等尿液,被告黎中監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被告劉日勝、范友越及黎庭武送驗結果則分別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被告黎中監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及被告劉日勝、范友越、黎庭武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分別經依本院104年度毒聲字第77號、第76號、第75號、第78號裁定均送觀察、勒戒後,因俱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均於104年9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529號、第530號、第531號、第
5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29號、第530號、第531號、第532號偵查卷宗等屬實。扣案透明結晶8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俱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合計淨重56.2885公克),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7月1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及同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直接呈裝毒品之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是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至取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是不另諭知沒收銷燬。至聲請人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惟法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爰更正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之法律依據,並裁定沒收銷燬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附表:
┌──┬───────────┬──────┬──────┐│編號│種類及數量│送驗淨重│驗餘淨重│├──┼───────────┼──────┼──────┤│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8.1969公克│18.0121公克│││1包(含包裝袋1只)│││├──┼───────────┼──────┼──────┤│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3234公克│0.3103公克│││1包(含包裝袋1只)│││├──┼───────────┼──────┼──────┤│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159公克│1.7136公克│││1包(含包裝袋1只)│││├──┼───────────┼──────┼──────┤│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365公克│1.1350公克│││1包(含包裝袋1只)│││├──┼───────────┼──────┼──────┤│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8546公克│0.8473公克│││1包(含包裝袋1只)│││├──┼───────────┼──────┼──────┤│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8268公克│0.8260公克│││1包(含包裝袋1只)│││├──┼───────────┼──────┼──────┤│⒎│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3.3514公克│33.1605公克│││1包(含包裝袋1只)│││├──┼───────────┼──────┼──────┤│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3088公克│0.2837公克│││1包(含包裝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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