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3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林朝同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2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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