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 陳燕雪 相對人 李月理
張萬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月理、張萬進於民國110年6月7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並於110年6月8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日期為110年9月6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二、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1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新園鄉五族3850052.23全部所有權人:李月理、張萬進(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備考及用途範圍00167龍洲路101巷17號五族段385地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一層28.50、二層35.55,總面積64.05屋頂突出物2.83全部所有權人:李月理、張萬進(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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