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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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 陳慧玉 相對人 李振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振誠分別於民國①108年6月20日、②108年10月29日、③109年9月14日,簽發本票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24萬元、②18萬元、③36萬元之本票3紙向聲請人借款,均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分別於①108年6月21日、②108年10月31日、③109年9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4萬元、②18萬元、③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與抵押權人間於①108年6月19日、②108年10月29日、③109年9月14日所簽訂之借款本票之履行及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債權全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①128年6月19日、②128年10月29日、③129年9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經聲請人於110年12月13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0年12月14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振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屏東縣南州鄉同安129902805.77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