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勝雄具保人蘇惠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惠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勝雄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具保人蘇惠玉提出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裁定停止羈押,釋放被告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聲請意旨漏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聲請意旨漏載「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61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70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
4年度台上字第1866號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
4年,被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87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後,被告即傳拘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95年刑保字第24號)影本、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24日屏檢錦安105執5337字第05204號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警員報告書影本、被告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影本及具保人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業因本案經屏東地檢署以106年度屏檢錦執安緝字第91號發布通緝在案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基上,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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