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謝祖義
陳瑞璩 被告 曾浡瑋
林家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欣璇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