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7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淑貞
林恒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叁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