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16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茂豐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乙○○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豐通運有限公司、甲○○、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茂豐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