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231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欣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7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