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桃補字第218號原告 張胤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欣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3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