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9號原告 葉武治 原告 陳雪香 原告 陳春錦 原告 陳瑞堂 原告 陳寶芬 原告 李新科 原告 謝安弘 原告 曾麗娟 原告 張良政 原告 呂德雄 原告 許美穗 原告 林秀香 原告 黃清蓮 原告 陳素經 原告 謝幸紋 原告 陳英明 原告 莊玉雪 原告 蘇新添 原告 廖秀琴 原告 林姮芬 原告 蔡燈穎 原告 張天來 原告 陳美鎣 原告 高麗秀 原告 賴素珍 原告 陳青山 原告 張米 原告 朱文清 原告 陳麗清 原告 劉世芳 原告 李敏藝 原告 郭換枝 原告 王文燦 原告 陳慧珠 原告 曾蔚珍 原告 劉崑能 原告 王鄭玉珍 原告 張秀琴 原告 任屏珠 原告 陳耀松 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黃鏇伊
許家榕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楊嵎琇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