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潘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453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072元│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5,118元│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3│27,711元│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4│23,711元│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5│1,146元│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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