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永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永結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鄭永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