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681號聲請人 西條繁 即日商日本交通事業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之清算人
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住臺北市○○○路○段○○○號5樓之4)為日商日本交通事業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日本交通事業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西條繁即日商日本交通事業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主張日商日本交通事業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收支表、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文件清冊、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並據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33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無誤,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