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 邱金蘭 相對人 邱進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邱進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並簽發本票乙紙,詎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本票所載之到期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能處置,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7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竹塘鄉五庄段0000-00001156.532分之1重測前:五庄子段0000-0000地號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7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0-000彰化縣○○鄉○○路○段0000號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農舍;鋼鐵造(有牆);1層一層:327.29總面積:327.292分之1重測前:五庄子段00000-0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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