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一:
(一)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任職南北不動產之在職暨薪資證明。
(三)聲請人每月領取政府單親補助金新臺幣1,600元之證明文件並陳報領取之始期。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兩年內必要支出膳食費、房貸、水費、電費、交通費、勞健保、子女教育費、補習費等共新臺幣等共新臺幣750,792元之證明文件。
(五)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梁立凱 、 梁嘉怡 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七)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之債權表明為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八)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
(九)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十)所有房屋及土地之市價證明暨每月應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