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京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友倫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
3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