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496號債權人 趙廣生 債務人 蘇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按各如附表所示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債務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方式為「從104年4月5日起每月擔還所借款項壹拾陸萬元整每月還貳萬元整分八個月還清」,且其上並無任何關於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則債務人就各月應清償之金額,其約定之清償日期即如附表所示,而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前述約定清償日期之翌日分別起算。是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正錯誤。
┌──┬────┬──────┬──────┐│編號│金額│約定清償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1│20,000元│104年4月5日│104年4月6日│├──┼────┼──────┼──────┤│2│20,000元│104年5月5日│104年5月6日│├──┼────┼──────┼──────┤│3│20,000元│104年6月5日│104年6月6日│├──┼────┼──────┼──────┤│4│20,000元│104年7月5日│104年7月6日│├──┼────┼──────┼──────┤│5│20,000元│104年8月5日│104年8月6日│├──┼────┼──────┼──────┤│6│20,000元│104年9月5日│104年9月6日│├──┼────┼──────┼──────┤│7│20,000元│104年10月5日│104年10月6日│├──┼────┼──────┼──────┤│8│20,000元│104年11月5日│104年11月6日│├──┴────┴──────┴──────┤│債權金額共計為1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