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許碧玉 被告 熊楚兒 上列被告熊楚兒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壢交簡字第973號),經原告許碧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