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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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4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吳炳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炳俊於民國94年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298元及違約金336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0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炳俊557│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47443│0000000000│01月16日起││點六三│││元│80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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