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宋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宋宏文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6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10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6年5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56,050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宏文│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3.97%│││556050││5月13日起│6月12日止││││元│├──────┼──────┼───────┤││││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4.764%│││││6月13日起│3月12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97%│││││3月13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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