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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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戊○○
號甲○○丙○○丁○○乙○○相對人即債務人英美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TURKE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及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