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667號
上訴人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甲000000000000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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