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告甲○○
己○○庚○○
樓戊○○乙○○丙○○丁○○國家安全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得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3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