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確定│││││││日期│判決│日期│├───┼────┼─────┼───────┼──────┼──┼──┼──┤│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7月28│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6年度簡│96年│同前│97年││二級毒│6月│日│院檢察署96年度│字第8115號│12月││3月││品│││毒偵字第8749號││17日││26日│├───┼────┼─────┼───────┼──────┼──┼──┼──┤│竊盜│有期徒刑│96年7月28│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97年│同前│97年│││5月│日│院檢察署96年偵│法院97年度簡│4月││5月│││││字第16283號│字第957號│25日││22日│├───┼────┼─────┼───────┼──────┼──┼──┼──┤│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9月26│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97年│同前│97年││二級毒│3月│日採尿前96│院檢察署96年度│法院96年度簡│1月││8月││品││小時內某時│毒偵字第3067、│字第4344號│4日││15日│├───┼────┼─────┤1796號││││││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11月5│││││││二級毒│3月│日採尿前96│││││││品││小時內某時││││││├───┼────┼─────┼───────┼──────┼──┼──┼──┤│竊盜│有期徒刑│96年6月21│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97年│同前│97年│││1年2月│日│院檢察署96年度│法院96年度易│5月││7月│├───┼────┼─────┤偵字第11608號│字第2128號│8日││7日││竊盜│有期徒刑│96年7月5││││││││1年│日││││││├───┼────┼─────┼───────┼──────┼──┼──┼──┤│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1月9│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97年│同前│97年││二級毒│10月│日│院檢察署97年度│法院97年度易│9月││9月││品│││毒偵字第1417號│字第1430號│4日││22日│├───┼────┼─────┼───────┼──────┼──┼──┼──┤│竊盜│有期徒刑│96年12月25│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97年│同前│97年│││10月│日│院檢察署97年度│法院97年度易│10月││11月│││││偵字第8421號│字第1563號│31日││24日│├───┼────┼─────┼───────┼──────┼──┼──┼──┤│施用第│有期徒刑│96年4月24│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度易│98年│同前│98年││二級毒│8月,減│日│院檢察署96年度│字第270號│1月││2月││品│為有期徒││毒偵字第10004││8日││2日│││刑4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