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04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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