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86號上訴人 張浩鈺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複代理人 郭祐舜 律師被上訴人 劉望德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被上訴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魏于傑法官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蕭進忠